紅卡、藍卡、綠卡?從歷史淵源及1982年緬甸公民法談緬甸國民身分證Part I

大家或許知道緬甸的身分證有區分”紅卡”、”藍卡”、”綠卡”三種,也經常會在網路上看到有些長久居住在緬甸的華人抱怨無法辦緬甸的身分證,即使他/她出生在緬甸、自小生長在緬甸,緬甸話也都說寫流利;或者大家也會聽說緬甸的假身份證很多……,這對許多外國人而言是非常難以理解的,為什麼緬甸有這麼多種身分證?又為什麼這麼難辦?以台灣為例,只要本人(未滿14歲者由法定理人)帶上印章(簽名也可)、戶口名簿加上照片到戶政事務所就可以辦了,怎麼緬甸人要辦個身分證這麼困難?甚至還需要去買假身份證呢?要理解這個問題就要從緬甸的公民法以及緬甸的民族歷史淵源來講起。

國際上任何一個自然人是否具有某國國籍或是否為某國的國民身份,應視其是否符合該國國籍法(或類似法律)的相關認定規定,以台灣為例,根據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二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以此觀之,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為”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只要你的父母之一是中華民國國民,或者父母不詳但你出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除非你自己申請放棄,不然你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屬於中華民國國民,享有中華民國憲法所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力,當然也需要擔負中華民國憲法所要求的公民義務。另一個眾所皆知的例子是美國,與台灣不同的是美國是”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只要你是出生在美國的領土上,不論你父母雙方的國籍,你就是美國國民;但如果你是出生在美國領土以外的國家地區,則你的父母任一方必須是美國籍,你才有可能成為美國國民。

與世界各國相同,緬甸也有類似的國籍認定的法律規定,該法的名稱是公民法(Citizenship Law)是在1982年被通過公布實施的。在緬甸公民法第一章列出了在緬甸有三種類別的公民,一是[公民]即指[緬甸公民]、一是[客籍公民]即指依此法規定的客籍公民、一是[准入籍公民]是指根據此法規定獲准入籍的公民。因為緬甸公民有以上三種類別,所以緬甸的身分證(或稱公民證)也相應有三種不同類別,分別是[國民身份證] 、[客籍公民證] 及[准入籍公民證]。

在該法第二章裡則詳細清楚規定取得各類別公民身份的條件,其中第三、五、六、七條規定:

第三條: 自緬歷1185年或西元1823年之前,就居住在緬甸國境內的克欽(Kachin)、克耶(Kayln)、 克倫(Kayin)、欽(Chin)、緬(Bamar)、孟(Mon)、若開(Rakhine)、撣(Shan)等土族公民即為緬甸公民。

第五條: 每一位公民或有兩位公民父母生下之子女都自然是天生的公民

第六條: 在此法生效之日已經為公民者,即為公民

第七條: 在緬甸國境內、或在國外出生的下列者都為公民。

(一)兩位父母均為公民者;

(二)父母為公民與客籍公民者;

(三)父母為公民與准入籍公民者;

(四)父母均為客籍公民者與

(1)公民、(2)客籍公民、(3)准入籍公民為父母生下的子女;

(五)准入籍公民之子女與

(1)公民、(2)客籍公民、(3)准入籍公民之子女:

  (六)客籍公民和准入籍公民生下的子女與

(1)公民、(2)客籍公民、(3)准入籍公民之子女。

 因此只要你符合上述四條法律中的任何一條,你就可以被視為緬甸公民,反之如果所有的條件你都不符合,那你就不是緬甸公民,當然也就無法申請到身分證了。但這四條看似簡單的法令如果深究起來還真讓人摸不著頭緒,甚至有點混亂,尤其第七條規定更是讓人看得頭昏眼花,而且這些條文背後其實還暗藏著一些玄機,這也是為什麼有需多緬甸華人無法申請到所謂的紅色的緬甸國民身分證的主要原因,那現在就且讓我為你解讀這些法條的密碼。

首先讓我們先來看看緬甸公民法第三條:

第三條: 自緬歷1185年或西元1823年之前,就居住在緬甸國境內的克欽(Kachin)、克耶(Kayln)、 克倫(Kayin)、欽(Chin)、緬(Bamar)、孟(Mon)、若開(Rakhine)、撣(Shan)等土族公民即為緬甸公民。

當我們讀到這個法條首先映入眼簾的就是”自緬歷1185年或西元1823年之前” ,為什麼是1823年?而不是更早或更晚呢?原因是1823年正是緬甸貢榜王朝與英國之間爆發了第一次英緬戰爭,結果是英國戰勝,而在隔年1824年英國就成立了英屬緬甸(當時英屬緬甸是英屬印度之下的一省)。而在其後的”克欽(Kachin)、克耶(Kayln)、 克倫(Kayin)、欽(Chin)、緬(Bamar)、孟(Mon)、若開(Rakhine)、撣(Shan)”就是所謂的緬甸8大支系民族。所以這一條文簡單的說就是只要你在1823年以前是居住在緬甸境內,而且屬於緬甸8大支系民族中的任一族,就可被視為當然的緬甸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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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讀者讀到這裡應該會發現一個問題,華人漢族並未被視為是緬甸民族中的一支,所以是不是代表不管目前在緬甸的華人他們的祖先是多早以前就來到緬甸定居的,因為漢族不屬於緬甸民族的一支,所以當然就不會被視為是緬甸國民了呢?事實上確實是如此,雖然緬甸與中國毗鄰,兩國的共同邊界綿延2,171 公里,且自古以來兩國人民即組成商隊,跋山涉水,進行物物交換的貿易活動,且由於古時兩國分界並不明確,雲南與八莫間的陸上貿易,導致了在中緬邊境的「山地中國人」(Mountain Chinese)季節性地移居到緬甸境內,相對的也有居住在緬甸境內的山地少數民族季節性地移居到中國境內。

但緬甸自古對這個與其國土東北面接壤的中國一直保有戒心,因為中緬之間的戰爭從沒稍停過。緬甸最早的蒲甘王朝就是在1287年被忽必烈所率領的元朝軍隊所滅,到了16世紀末至17世紀初緬甸東吁王朝也與中國明朝爆發過數次戰爭(明緬戰爭),之後中國南明永歷帝朱由榔在1661年清軍攻入雲南時流亡到當時緬甸的首都瓦城獲緬甸王莽達收留,卻引來吳三桂攻入緬甸,莽達之弟莽白就乘機發動兵變,殺死其兄奪位。到1662年1月22日(永歷十五年十二月初三),莽白將永歷帝獻給吳三桂,南明滅亡。到了18世紀下半葉中國清朝乾隆皇帝統治中後期(1762 – 1788年,乾隆27 – 53年),中國和緬甸兩國則就圍繞著邊界地區的領土和資源控制權發生過多次戰爭,最後是以雙方簽訂和約收場。

此後到了二次大戰期間,中國(中華民國)為了支援英國軍隊在緬甸殖民地對抗日本陸軍、及保衛中國西南大後方補給線安全,在1942 – 1945年間派出遠征軍到緬甸與日軍作戰。之後在1949年到1954年間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則有來自中國雲南退入緬甸北境的原中華民國國軍,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異域孤軍。緬甸國防軍為了將這支跑到自己家裡的外國軍隊趕出緬甸,在1950年以空軍與砲兵支援地面兩萬兵力攻擊孤軍,卻反被孤軍擊退,這場戰役造成了緬軍1500人陣亡,3000餘人受傷。直到1953年緬甸與蘇聯在聯合國控告中華民國「入侵」,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要求孤軍放下武器退出緬甸,在國際壓力下這支孤軍才奉令撤軍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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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孫立人將軍攝於中國遠征軍時期,孫將軍於1942年4月率新三十八師於進駐緬甸曼德勒,兼任衛戍司令,參加曼德勒會戰

但表面上孤軍撤退回台,實際上卻仍有一些部隊人員以志願軍名號重新整編為「雲南人民反共志願軍」繼續滯留在緬甸企圖反攻大陸。1955年1月,緬軍再次發動攻勢攻打志願軍,志願軍又再次擊退緬軍。到了196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緬甸簽署了邊界條約後,在中國解放軍與緬軍聯合進攻下,孤軍才又撤出緬甸。此外因為美援武器曝光導致美國對中華民國態度轉變,蔣中正面對國際輿論壓力,不得不表態將中華民國的軍隊撤出緬甸,遂於1961年再次將志願軍撤往臺灣。但這次撤退也仍有少數部隊沒有撤離,而是留在泰緬邊境,成為泰北孤軍。後來泰北孤軍應泰國政府要求協助清剿泰共立下戰功,獲得泰王蒲美蓬御賜公民權及居留權獲准進入泰國境內居住,但依然有部分孤軍及其後裔選擇留在緬甸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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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1950年率領709團翻越滇緬邊界進入緬甸的李國輝將軍

對於這些沒有經過緬甸政府同意而留在緬甸境內的孤軍及其後裔,各位可想而知緬甸政府對他們的態度是如何?對緬甸而言這是一群跑到自己家裡來還把自己打得鼻親臉腫的外國部隊,即使多年之後他們都已經在緬甸安身立命了,也已繁衍了許多後代子孫都是出生在緬甸、喝緬甸水、吃緬甸米、長大在緬甸,但緬甸政府想起以前那些令其羞愧不已的”戰敗國仇”怎麼可能會將這些在緬甸土生土長的孤軍後裔視為是自己的國民呢?到這裡也就部分解釋了為什麼許多緬甸華人會無法申請到紅色的國民身分證的原因了,因為他們本來就不是緬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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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1953年在國際壓力下奉令撤軍回臺的異域孤軍

除了從東北面陸地進入緬甸的華人,還有從南邊海面上來的華人,這些華人主要是在清末時期從中國廣東、福建沿海一帶由海路來到緬甸進行貿易,後來有部分人就移民到緬甸落地生根,主要聚集地是在下緬甸的仰光。華人移民緬甸的人數在1930年代開始激增(包括從雲南邊境移民),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華人人數已達19萬4千至30萬人,約佔緬甸總人口的1% 。他們在緬甸各地創辦華文報章、華校、並設立社團。1948年緬甸獨立後到了1950年,當時仰光就有4家華文報紙、3家週刊、而全緬甸也有超過200所華文學校。

上圖:1890年代到緬甸經商的華人

緬甸獨立初始,經濟仍十分落後,一切工商業大都在英國人及其他外國人的控制之中,華僑亦控制一部分。其後英人勢力逐漸退出,至1964年緬甸商業60%為印度人所控制,緬甸人才開始抬頭,但所占比例不大。外僑中以印度人為多,在100萬以上,華僑約30萬,多數經營工商業並居住在較大的城鎮,其生活也當然就遠比一般緬人為高。對比之下,緬人自然有所不平。

1962年軍政府掌權後實施所謂的”緬甸社會主義道路”,推行一系列排外政策,例如將外僑經營的銀行、私人企業收為國有、將原本流通的100元、50元大鈔作廢(當時發行的鈔票分100、50、10、5等幾種)、接管私營報社、接管私立中文學校改教緬文等,企圖從經濟、文化各方面打擊華僑,大大削減華僑在緬甸對其社會、經濟的影響力。但軍政府所實施的一系列”緬甸社會主義道路”政策非但未將緬甸帶向繁榮發展反將緬甸經濟從富足帶往貧困,為了轉移老百姓的注意,軍政府必須為這股民怨找到宣洩管道,因而醞釀出1967年的緬甸排華事件。在當年6月26-28日這三天中,暴徒們有計劃、有組織的搗毀在緬甸各地的華僑團體及華人住宅、搶奪打殺華人,政府也逮捕了許多華僑領袖、學校老師與學生以及許多華僑平民。其後還實施了33天全國戒嚴禁止三人以上同行,五人以上聚談,違者格殺勿論,而其後的搜捕“紅中國人”的行動更幾達一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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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位於曼德勒市的雲南會館。除了作為雲南同鄉會館,也兼具教授華文的教育功能

此次緬甸排華流血大屠殺恐怖事件爆發後,大批華人紛紛逃離緬甸或者逃往山區,中緬外交關係也近乎斷絕,留在緬甸的極少數與緬人關係較好的華人也都受到軍政府的重點監控,這些華人開始轉趨低調,有些甚至刻意隱藏自己的華人身份轉而學習緬文以融入緬甸當地文化。但華人的低調無法遏止政府對華人的嚴密監控,緬甸針對華人換領證件依舊採取嚴格的審查與管制,因此多數華人及後裔大多只能拿到藍色證或是綠色證,而藍色證就是所謂的”客籍公民證”,綠色證則是所謂的”准入籍公民證”。這兩種公民證與根紅苗綠的緬甸人所拿的紅色國民身份證相比,在就學、就業、購買不動產、甚至外出或申請護照出國等諸多領域均受到某些程度的限制。至於誰能拿藍色客籍公民證?誰又能拿綠色准入及公民證?這兩種公民證需要何種條件才能轉換成紅色國民身分證呢?如果連這藍綠兩種證都拿不到的人又會拿到什麼證呢?這些問題我將在Part II為各位解說。

 

本文參考以下網路資料內容:

  1. wikiwand.com
  2. http://www.ris.gov.tw/zh_TW/388
  3. http://www.mhwmm.com/Ch/NewsView.Asp?Id=1433
  4. http://dspace.lib.niigata-u.ac.jp/dspace/bitstream/10191/6399/1/01_0053.pdf
  5. http://www.ibiblio.org/obl/docs/Citizenship%20Law.htm
  6.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BC%85%E7%94%B8%E5%8D%8E%E4%BA%BA
  7. http://bbs.mzsky.cc/thread-2086263-1.html
  8. http://blog.xuite.net/ezmmmm/twblog/119895285-1967%E5%B9%B46%E6%9C%88%E7%B7%AC%E7%94%B8%E6%8E%92%E8%8F%AF%E4%BA%8B%E4%BB%B6%E5%A7%8B%E6%9C%AA%E8%A8%98(%E7%89%B9%E5%88%A5%E8%BD%89%E8%BC%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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